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征集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本市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

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提出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