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