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