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年度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