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