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增值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上缴自治县财政。上级返还给自治县的矿山企业增值税用于发展民族经济。上级退还自治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非自治地区的部分,要用于发展矿业生产、地质勘查和矿山环境保护。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