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四章 价格第四十五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制定和调整价格申请后,应当开展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并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举行十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