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四章 价格第四十三条有效公用事业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可以由经营者或者公用事业公众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也可以直接提出定价、调价方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