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用事业价格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合理收益、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确定。

经营者的合理收益,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分别采取净资产或者固定资产净值收益率、投资收益率、成本收益率等方式予以核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