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当报废的船舶、设施予以强制报废,对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的船舶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强制拆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