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在通航海域及其岸线范围内设置或者建造可能影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水上水下固定设施或者海岸工程的,应当符合国家通航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海事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