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海事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以及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调整或者撤销掉头区、警戒区、避航区、航路、锚地、推荐航线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交通管制区,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