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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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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已修改
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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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