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一)晚上八时至次日六时;

(二)能见度低于三公里;

(三)海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

(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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