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出售人、委托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