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购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