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或者配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提出,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者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在答复期满后七日内向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书面投诉。

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在收到该书面投诉后,应当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