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除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外,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配置方案,并在实施配置的五日前报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备案。配置方案包括公共资源项目名称、市场配置方式、配置平台、配置工作目标及具体工作步骤等内容。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资源项目,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制定配置方案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评估、论证或者听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