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第四条有效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