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