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十九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当收取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的收费应酌情减免。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向学生收取费用,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