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体育主管机构统一管理外国人在青登山活动。山峰所在地州、县(市)体育主管机构协助作好外国人登山的有关工作。

公安、科技、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和外事、旅游等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外国人登山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