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