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其他从事职业教育的单位、个人在职业教育活动中,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