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第十四条已修改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