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