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砂、取土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经指出不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钱塘江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作业工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