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机关依法开展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得拒绝有关机关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职务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勤勉尽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依法应当回避的公务。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