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和区、县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财政优惠政策,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的申请、审核、支付、使用、监管及公开等制度,依法保障财政优惠政策的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