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二条已修改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一)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二)素质教育、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情况;(三)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情况;(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情况;(五)学校与家庭、社会合作与资源共享情况;(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教育督导应当结合学校特点分类实施,具体办法由市教育督导机构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