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