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一条已修改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权限如下:(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记二等功,由市(地)人民政府批准;(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