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权限如下: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记二等功,由市(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