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坚持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