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不得挪用。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