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员工培训第四十五条已废止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不得挪用。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