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应当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