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八条已废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