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