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