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应当合理选

择位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各类营运车辆不得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