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组织协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