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民。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惩处。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救治。其医疗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