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单位内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