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市、区)、乡(镇)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