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必须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