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已废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加强监狱和劳教场所的管理,做好对服刑、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改造、教育质量;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