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测评业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