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自查工作。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等级测评报告存档备查,同时到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备案。

未达到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