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提案落实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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