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要求,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工资协议、裁减人员方案、劳动安全卫生方案、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情况,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
(五)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选举或者罢免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的代表以及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