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房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