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对房屋、售后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不实表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三)采用欺诈或者其他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