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认第九条已修改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于无申报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